【室內裝修申請常見問題】
一、「何謂室內裝修行為?」
建築物裝修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
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
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公寓住宅是否需申請裝修許可?」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二、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以上所指樓層,是指建築物總高度,如果六樓以上(含六樓),就屬於公眾使用建築物,不管那一層樓的裝修都要申請,如果是五樓以下的集合住宅,則是屬於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但第三點的解釋令,針對此種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做了一些限制,內容大概是同一權利主體(指的是透天建物或同一人所有)的不用申請,但如果非同一權利主體(類似現在的舊公寓),增設2間居室(即房間、工作室、餐廳、客廳都算)以上或增設廁所、浴室就還是要申請。
整理建物分類以及對應狀況:
1.六樓以上(含六樓)認定為公眾使用建築物,所以當有室內裝修行為時皆需提出室內裝修許可申請
2.五樓以下的集合住宅同一人所有(透天建物、別墅)無須申請
3. 1.五樓以下的集合住宅非同一人所有(無電梯舊公寓)有室內裝修行為實無須申請裝修許可
2.五樓以下的集合住宅非同一人所有(無電梯舊公寓)室內裝修行為涉及增設浴室、廁所、兩間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實則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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